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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部是否存在“污染避难所”
摘要: | 防止企业污染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污染治理实现减排,对于中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本文运用手工整理的企业集团数据,对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现象及其方式、特征与后果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企业集团内部存在“污染避难所”,即当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的企业面对不同排污费率时,位于高排污费标准地区的企业会将生产,特别是污染密集型的生产,转移至低排污费标准地区的企业中,进而导致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呈现就近转移、向低劳动力成本地区转移以及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一系列低成本转移的特征。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会弱化企业实施污染治理的激励,从而不利于企业长远的绿色发展。异质性分析显示,最终控制人控制链更短、最终控制人性质为非国有控股、多元化经营程度更低以及成员企业间规模差异较小的企业集团更可能进行污染转移。进一步的政策分析表明,提高政府对污染转移问题的关注度和规制力度以及公众的环境参与程度,有助于抑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污染转移行为。本文的研究不仅为解释中国的污染转移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而且有助于深入认识和理解区域性环境规制差异对企业策略性行为的影响,为中国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及区域联防联控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
作者: | 宋德勇,朱文博,王班班,丁 海 |
期刊: | 中国工业经济 |
年.期:页码 | 2021.10:156-174 |
关键词: | 污染转移; 环境规制; 企业集团; 排污费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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