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其淋、许家云(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影响:基于补贴强度“适度区间”的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6期,第94—107页。
创新是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动力和源泉。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自主创新问题,明确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提出“要把创新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推动中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中国政府不断提高对企业的补贴力度。根据同花顺数据的统计,在发布2013年年报的1572家企业中,高达70%的企业获得了政府补贴,并且部分企业获得补贴金额占据其净利润的绝大部分。由此可见,当前政府补贴的涉及面较广、补贴金额也较高。那么由此引出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政府补贴是否有助于激励中国企业进行新产品创新,以及政府补贴的强度是否越高越好?本文研究旨在评估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影响,并且探求补贴强度的“适度区间”及其变化趋势。
基于1998—2007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本文采用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倍差法与生存分析方法系统地评估了政府补贴对中国制造业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微观效应。检验结果发现,政府补贴对中国企业新产品创新的激励效应在总体上并不明显。但进一步的研究表明,不同强度的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影响效应存在显著的差异,即只有适度的政府补贴显著地激励了企业新产品创新,而高额度补贴却抑制了企业新产品创新,补贴强度的“适度区间”为[0.0009, 0.0399]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本文采用中介效应模型揭示了高额度补贴抑制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可能机制,发现“寻补贴”投资是高额度政府补贴抑制企业新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渠道。本文研究的另一个主要发现是,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对企业新产品创新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而且还强化了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激励效应。最后,本文进一步采用生存分析方法研究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持续时间的影响。结果发现,政府补贴在总体上延长了企业新产品创新持续时间,但这主要是体现在适度补贴上,而高额度补贴倾向于缩短企业新产品创新的持续时间;此外本文还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越完善的地区,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持续时间的延长效应也越明显。
本文为中国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动的动态演变提供了新的解释,也为事后客观评估中国政府补贴的经济效果和完善补贴政策的设计提供了微观证据,具有明显的政策含义:
(1)设定合理的政府补贴强度区间。本文的研究表明,只有适度的政府补贴才能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创新(包括增加创新量和延长创新持续时间),而高额的补贴则会诱使企业进行寻租和商业贿赂,进而削弱和损害了企业新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对企业补贴时设定适度的补贴强度区间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政府在补贴之前要对目标企业的整体状况(如盈利情况、发展规划等)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作为是否进行补贴的依据,此外,补贴额度与方式要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挂钩,谨防出现过高强度补贴。近年来,高强度的政府补贴事例还时有发生,例如地方政府对一些“战略新兴产业”像LED以及光伏企业进行了高额度补贴,其中三安光电LED公司在2011-2013年期间拿到的政府补贴数额分别高达8.43亿元、4.83亿元和4.58亿元,但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的净利润分别只有9.3亿和8.1亿,很显然,如果去除掉从政府获得的补贴收入,该企业的经营业绩就会大幅下降甚至濒临亏损。这其中一个潜在的原因就是,高额度补贴收入弱化了企业通过创新、研发等方式提高自身生产效率的激励,而是想方设法地通过“寻租”去申请政府补贴,进而产生了大量非生产性支出,最终反而削弱了企业竞争力。因此,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需要制定补贴强度的“适度区间”,以避免因发放高强度补贴而给企业和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2)引入动态的补贴调整机制。政府对补贴政策的制定不能一成不变,而要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在决定是否给予企业补贴方面,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补贴资格审查机制,可以考虑将有意向接受补贴的企业信息进行披露以接受公众监督,进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同时要加大对虚假补贴资格的企业进行惩罚的力度,例如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对谎报补贴资格的企业进行通告批评,或者将谎报补贴资格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今后不再给予补贴考虑。总之,要通过规范补贴的资格评审机制来切实降低不符合补贴资格的企业“寻租行为”的发生,以使补贴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对于已接受补贴的企业,政府应当对其在受补贴之后的绩效进行定期的评估,及时审计、跟踪补贴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审核结果来决定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补贴力度抑或是终止补贴。此外,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发现是,补贴强度的“适度区间”趋于下降,而现实中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强度近年来不断提高,因此政府需要动态地将补贴强度下调至适度区间内。通过这种动态调整机制来防止企业将补贴作为扭亏盈利的“法宝”,以切实发挥补贴在激励企业创新和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上的作用。
(3)加强和完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提高政府补贴的创新激励作用。本文研究显示,政府补贴的新产品创新激励效应能否得到有效地发挥还与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紧密相关。因此,进一步完善与加强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可以直接促进企业开展新产品创新活动,而且还能强化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激励作用,因此对于提升政府补贴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营造中国各地区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在立法方面,应当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法律,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要合理适度、循序渐进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以促进企业充分利用补贴收入进行研发创新;在执法方面,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地区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借助增大违法机会成本来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还要逐步统一与集中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彻底改观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和各行其是的执法现状,以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率。